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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视点】光华经典案例十五:针对澳大利亚审查意见之“权利要求缺乏说明书支持”的抗辩

发布时间:2026/8/31 2:57:56 来源:尧图企业网站定制
该案件涉及一种VHH抗体根据原始权利要求1的描述其限定互补决定区CDR包括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1~8其中之一所示的CDR1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9~16其中之一所示的CDR2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17~23其中之一所示的CDR3。即该案件初始保护范围包括8*8*7448个抗体。本案向澳大利亚专利局提交申请。在澳大利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原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无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理由是说明书仅示例性地提供8个抗体的结合能力数据然而权利要求1涉及大量由不同CDR任意组合的抗体这些抗体的结合能力和效果是难以预测的。因此要求申请人将保护范围限制至仅包含说明书中涉及的8个抗体。客户在最初的答辩指令中指出“本次审查意见不涉及创造性主要涉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可以删去权利要求1”。虽然客户并未要求为其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但我所代理师仍希望说服客户在此次答辩中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理由如下1、珍惜答辩机会。本次是第一次答辩想尽力争取即便争辩理由不被审查员认可但我们不会有遗憾且不影响后续与审查员的进一步沟通2、想提升专业能力。对于代理师而言经常会遇到案例不具备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对于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形我们已具备丰富的答辩经验和答辩策略但是新创性以外的各类问题例如不支持、不清楚、纯智力活动等仍需个案突破我们需要积攒可行的答辩思路供后续答辩借鉴这是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因此代理师随后与客户沟通提议不修改权利要求尽量尝试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该提议得到了客户的认可。在与外所沟通中外所律师明确表示通过后补实验数据来说明其余抗体结合能力是可行的然而客户反馈手头上并没有其余抗体结合能力的实验数据。因此针对“保护范围过宽”这一问题的争辩我们只能且必须借助于论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给出的信息以及常规技术手段足以预期权利要求1所涵盖的抗体均具有期望的结合性质”这是本案难点。答辩思路如下1基于原始说明书的信息争辩“合理预期”。采用表格梳理实施例中8个抗体的各CDR区氨基酸序列直观地向审查员展示以下规律抗体A和抗体B具有相同的CDR3序列而CDR1和CDR2不同然而两抗体具有类似的结合能力同理抗体C和抗体D具有基本相同的CDR1区仅存在一个氨基酸替换但CDR2和CDR3不同然而两抗体具有类似的结合能力抗体E和抗体F具有基本相同的CDR2区仅存在两个氨基酸替换但CDR1和CDR3不同然而两抗体同样具有类似的结合能力。基于对实施例的8个抗体各CDR区序列的分析可知保持某一个CDR不变改变另两个CDR不会显著削弱该案抗体的结合性能。2例举已授权澳大利亚专利来说明给予宽范围的可行性。通过检索、浏览和分析相似抗体的澳大利亚专利的申请文本和授权文本发现澳大利亚局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审查尺度还是比较严格的大多数案件的授权文本也提示其申请人最终妥协将保护范围缩小至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几个抗体。但也有少部分授权专利的抗体保护范围远远超出说明书实施例所例举的抗体范围。最终代理师例举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澳大利亚授权专利当然,为了减轻审查员的工作量我们对四个授权专利均进行了简要分析以向审查员证明对“由CDR组合定义的抗体”授予专利、且授权范围远大于说明书实施例例举的数个抗体在澳大利亚并非没有先例这些专利的授权范围同时也侧面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施例预知由CDR组合定义的抗体具有期望的结合性能。最终在第一次答辩后审查员接受了上述答辩意见并对本案予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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