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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架构设计师考试大纲:相关文件(卷首文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6/9/30 6:35:47 来源:尧图企业网站定制
导读本文完整收录《系统架构设计师考试大纲2022 年审定通过》中的**相关文件卷首文件材料**部分适合软考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备考人群通读查阅。备考资料系列考试大纲7 篇· 历年真题 2016–202537 篇本文属于「考试大纲」分类。文章目录一、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 号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附表已按国人厅发〔2007〕139 号文件更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对应表文件发布信息五、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软考办〔2005〕1 号六、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通知软考办〔2006〕2 号一、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文件国人部发〔2003〕39 号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信息产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工作促进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现将《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 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 号即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八日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国计算机应用技术和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第三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由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负责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考试办法。第五条人事部、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市场需求设置并确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3 个层次。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组织专家拟订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和统筹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第七条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第九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第十条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第十一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第十二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 3 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对考试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骗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即行取消其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第十五条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 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第十七条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第四条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 5 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附后。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第五条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 3 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 2 个科目。第六条各级别考试均分 2 个半天进行。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 1.5 小时、论文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 2.5 小时。第七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网络等方式进行。第八条符合《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身份证明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及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第十一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产业部编写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信息产业部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第十二条为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由信息产业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训的机构应具备师资、场地、设备等条件。第十三条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登记、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五条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四、附表已按国人厅发〔2007〕139 号文件更新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对应表级别层次 \ 专业类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高级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系统分析师、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系统规划与管理师中级资格软件评测师软件设计师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师网络工程师多媒体应用设计师嵌入式系统设计师计算机辅助设计师电子商务设计师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信息系统监理师信息安全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计算机硬件工程师信息技术支持工程师初级资格程序员网络管理员多媒体应用制作技术员电子商务技术员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员网页制作员信息处理技术员文件发布信息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 规定 办法 通知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各总部。人事部办公厅 2003 年 10 月 27 日印发五、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有关事宜的通知软考办〔2005〕1 号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中日两国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中心分别受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和日本经济产业省委托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日本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下简称中日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于 2005 年 3 月 3 日再次签署了《关于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在 2002 年签署的互认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工程师和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的互认。现就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中的有关事宜内容通知如下一、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中国的考试级别考试大纲日本的考试级别技能标准系统分析师系统分析师项目经理应用系统开发师软件设计师软件开发师网络工程师网络系统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程序员基本信息技术师二、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三、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提高考试质量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四、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教育机构充分利用中日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发展对日软件出口。五、以中日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改革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二〇〇五年三月八日六、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通知软考办〔2006〕2 号各地计算机软件考试实施管理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的标准化促进国际间信息技术人才的流动推动中韩两国信息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与韩国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分别受中国信息产业部、人事部和韩国信息与通信部委托就中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与韩国信息处理技术人员考试以下简称中韩信息技术考试的考试标准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签署了《关于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协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级别如下中国的考试级别考试大纲韩国的考试级别技能标准软件设计师信息处理工程师程序员信息处理产业工程师二、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对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宣传不断扩大考试规模培养和选拔更多的信息技术人才以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三、应根据国内外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继续加强考试标准的研究与更新提高考试质量进一步树立考试的品牌。四、应鼓励相关企业以及研究、教育机构充分利用中韩信息技术考试标准互认的新形势拓宽信息技术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五、以中韩互认的考试标准为参考积极引导信息技术领域的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改革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岗位实际工作要求。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说明本文由公开备考资料整理排版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删除如有错漏欢迎在评论区指出会持续修订。 觉得有帮助的话欢迎点赞、收藏、关注备考路上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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