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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分析]谁应当承担责任?平台生态系统中AI代理行为的法律责任分配

发布时间:2026/9/8 18:08:34 来源:尧图企业网站定制
Who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Legal liability allocation for AI agent conduct in platform ecosystem论文重点本文系统探讨了当AI代理能够自主访问平台并代表用户完成交易时其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应在开发者、用户和平台三方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通过对美国Amazon v. Perplexity案和中国豆包AI手机被平台集体封禁事件的对比分析论文揭示了现有法律框架在应对AI代理责任分配时的“二元困境”并提出了基于AI代理自主程度、行为可预见性和各方控制能力的三方动态责任分配框架。核心研究内容问题定义论文聚焦于一个正在快速从理论走向现实的法律难题当AI代理能够自主访问平台并代表用户完成交易时例如根据“帮我买最便宜的蓝牙耳机”这一简单指令自动完成搜索、比价、下单、支付等全流程其行为引发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在2025年底被两起标志性事件所证实美国Amazon v. Perplexity案亚马逊起诉AI搜索公司Perplexity指控其Comet浏览器内置的AI代理通过伪装User-Agent String将AI代理伪装成Google Chrome浏览器等方式“未经授权访问”亚马逊平台违反了《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CFAA。中国豆包AI手机事件字节跳动与中兴联合推出的豆包AI手机因内置具备系统级权限的AI助手在发布后48小时内遭微信、淘宝、多家银行APP等集体封禁平台选择直接限制用户访问而非追究开发者责任。这两起事件折射出的根本分歧在于AI代理究竟是开发者的“产品”、用户的“工具”还是一种全新的行为主体类型创新方法论文的核心创新在于提出了一个三方动态责任分配框架Tripartite Liability Allocation Framework其理论贡献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突破“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式。论文指出现有法律框架陷入了“开发者责任”与“用户责任”的二元困境——前者将AI代理视为开发者的“产品”亚马逊的逻辑后者将其视为用户的“代理工具”中国平台的逻辑。论文认为这两种逻辑各具合理性但也各有限制开发者责任逻辑忽视了用户对AI代理的实际授权和控制程度用户责任逻辑则可能将过重责任强加于缺乏技术能力穿透算法黑箱的普通用户。第二引入“自主程度”作为核心变量。论文主张应根据AI代理的自主程度degree of autonomy、行为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以及各方对行为的控制能力capacity for control来动态分配责任。这一思路的理论根基在于传统法律框架过度依赖“意图”intention和“同意”consent这两个概念而AI代理恰恰是“有风险但无意图的代理者”risky agents without intentions——它代表人类行动并对他人构成风险却缺乏现行法律框架所需的意图要件。第三回应“责任 gap”与“责任 abundance”的学术争论。论文巧妙地调和了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视角Matthias2004提出的“责任 gap”理论认为AI行为难以归责于任何现有主体而Kiener2025则诊断问题的核心不是“无人负责”的真空而是“责任过剩”abundance——开发者、部署者、用户等多方往往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归责条件。论文在此基础上提出当前的核心挑战不是填补“无人负责”的真空而是在多方之间公平地分配责任。研究成果论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 现有法律框架存在双重盲区一是未能充分回应AI代理行为的不可预见性对传统归责逻辑的冲击二是忽视了平台、开发者和用户之间的权力不对等。2. 中美欧三法域的比较分析表明无论是美国的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和CFAA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欧盟的相关法律框架均未对高度自主的AI代理的责任分配提供明确和公平的指引。3. 平台在责任分配中享有事实上的“规则制定权”。在豆包手机事件中中国平台通过《用户服务协议》ToS和技术措施直接限制用户访问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实现了风险控制目标。这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平台实际上通过合同条款和技术手段行使着事实上的“准立法权”。4. 论文引述的数据显示2025年全球AI相关诉讼同比增长47%反映出这一问题已经从学术讨论演变为现实的法律争议。实际落地应用的可能性高度可行。论文的价值不在于提出全新的法律主体如“电子人格”而在于在现有主体之间实现责任的公平分配。这一务实的定位大大降低了落地的制度成本。具体落地路径包括立法层面可为AI代理的分级监管提供理论依据——根据自主程度设定差异化的责任分配规则。例如低自主程度的AI代理适用类似传统代理法的规则用户承担主要责任高自主程度的AI代理则更多适用产品责任或严格责任的逻辑开发者承担更多责任。司法层面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参考论文提出的三维度分析框架自主程度、可预见性、控制能力进行个案裁量。合同层面平台、开发者和用户可通过合同条款预先约定责任分配方案。正如新加坡资讯通信媒体发展局IMDA的讨论文件所指出的合同是价值链各主体之间预先分配风险的有效手段。技术层面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责任分配的“可追溯性”——例如通过日志记录、行为审计等方式追踪AI代理的决策路径和行为轨迹为事后归责提供证据基础。这与Santoni de Sio和Mecacci2021提出的“有意义的人类控制”meaningful human control理念相呼应——确保AI行为可被“追踪”和“追溯”到人类决策。技术细节核心概念界定论文对“AI代理”AI Agent给出了明确的操作性定义能够规划目标、分解任务、调用工具、与外部系统交互并在极少人类监督下执行复杂的多步骤工作流的系统。其核心特征在于自主性autonomy和涌现行为emergent behavior——系统不再简单地遵循预设指令而是以人类无法完全预期的方式自主处理复杂任务。关键案例的技术分析Amazon v. Perplexity案的技术要点Perplexity的Comet浏览器内置AI代理可基于“帮我买最便宜的蓝牙耳机”等简单用户指令在亚马逊平台上自动执行搜索、比价、下单、支付等操作。亚马逊的核心指控包括Perplexity故意将Comet的User-Agent String伪装成Google Chrome使亚马逊服务器误将访问者识别为人类而非AI代理在亚马逊实施技术封锁后Perplexity迅速发布专门软件更新以规避这些屏障用户登录亚马逊账户后Comet的AI代理可在用户无需在亚马逊商店内执行任何进一步操作的情况下完成整个购买流程部分数据被传输至Perplexity的服务器处理。从技术角度看这涉及自动化访问的识别与反识别这一经典猫鼠游戏。User-Agent String伪装是自动化程序绕过网站检测的常见手段其技术门槛不高但法律后果严重——亚马逊正是以此为抓手将技术规避行为转化为“未经授权访问”的法律主张。豆包AI手机事件的技术要点豆包AI手机的预装AI助手拥有系统级权限能够模拟用户操作点击、滑动、输入实现跨应用自动化任务执行。各平台将其识别为“异常登录环境”并实施封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用户禁用AI助手、切换为纯手动操作仍然被封禁。部分手机游戏甚至将使用豆包手机直接定性为“作弊”。这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技术现实平台的自动化检测机制往往基于设备指纹或环境特征而非实际行为。一旦某设备型号被标记为“高风险”即使用户并未实际使用AI功能仍可能被“连坐”封禁。这种“一刀切”的风险控制逻辑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张力。理论框架的形式化表达论文的三方动态责任分配框架可形式化表达为设AI代理的行为结果为H责任分配函数L取决于三个核心变量A AI代理的自主程度degree of autonomyF 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C_d、C_u、C_p 开发者Developer、用户User、平台Platform各自对行为的控制能力capacity for control责任分配的基本逻辑为责任 ∝ 控制能力 × 可预见性 × 1 / 自主程度即某一方的控制能力越强、对行为结果的可预见性越高、AI代理的自主程度越低则该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越高。反之AI代理的自主程度越高、行为越不可预见则传统归责逻辑越失效需要寻找新的分配方案。这一框架虽然尚未量化为可计算的公式但其分析维度具有明确的实践指导意义——在具体案件中可以依据这三个维度进行逐项评估和裁量。研究设定方法论设计论文采用比较法研究comparative legal study与案例分析法case study analysis相结合的方法论比较法维度系统考察美国、欧盟和中国三大法域的法律框架包括代理法Agency Law、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合同法Contract Law、计算机欺诈法Computer Fraud Law等。案例法维度以2025年底发生的两起标志性事件——美国Amazon v. Perplexity案和中国豆包AI手机事件——为核心分析对象通过“最不同案例设计”most different cases design揭示不同法域、不同法律策略背后的共性问题。理论资源配置从学术资源配置来看论文引用了跨学科的理论资源法学理论代理法、产品责任法、侵权法、合同法、CFAA等AI伦理与治理理论Calo2015关于AI主动干预物理世界的论述、Ayres和Balkin2024的“有风险但无意图的代理者”概念、Matthias2004的“责任 gap”理论、Santoni de Sio和Mecacci2021的“有意义的人类控制”、Kiener2025的“责任 abundance”理论法哲学资源Solum1992关于AI法律人格是“决策”而非“发现”的经典论述硬件/软件配置作为法学论文本研究不涉及实验性的硬件或软件配置。但从论文分析的技术对象来看其研究所涉及的AI代理系统通常需要以下技术基础设施AI代理引擎具备任务规划、工具调用、多步骤工作流执行能力的AI系统API集成层与外部平台电商、社交、金融等进行交互的接口身份认证机制代表用户访问第三方平台所需的账号凭证管理行为日志系统记录AI代理决策路径和行为轨迹为事后归责提供证据综合分析一、论文的现实基础真实且紧迫论文所依托的两起案例均为2025年底真实发生的事件具有高度的时效性和现实针对性。Amazon v. Perplexity案已被多家法律媒体广泛报道豆包AI手机事件也引发了中文互联网的广泛讨论。论文引用的数据——2025年全球AI相关诉讼同比增长47%——进一步佐证了这一问题已从学术讨论演变为现实的法律争议。从技术角度看论文对AI代理的技术特征描述自主规划、任务分解、工具调用、跨系统交互等准确反映了当前AI代理技术的发展现状。User-Agent String伪装、自动化访问检测与反检测等技术细节的描述也符合实际。论文并未夸大技术的“超能力”而是基于已有技术事实进行法律分析这增强了其分析的可信度。二、理论贡献与局限贡献方面论文最重要的理论贡献在于打破了“开发者vs用户”的二元对立框架引入了“平台”作为第三极。这一视角的转变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不仅是中立的“场地提供者”更是拥有技术手段风险控制系统、ToS条款和实际执行能力的规则制定者。将平台纳入责任分配的分析框架使论文的理论分析更加贴近现实。论文对“责任 gap”与“责任 abundance”两种对立理论的调和也颇具匠心。论文既没有陷入“AI无法归责”的悲观论调也没有简单地主张“多方都有责任”而是精准地指出核心挑战在于如何在多方之间公平地分配责任。局限方面论文提出的三方动态责任分配框架目前仍处于概念框架阶段尚未发展出可供直接操作的具体规则或量化标准。“自主程度”“可预见性”“控制能力”这三个维度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衡量和权衡仍有待进一步的理论细化和实践检验。此外论文主要聚焦于民事责任的分配对刑事责任的讨论相对有限。而AI代理可能涉及的刑事问题如CFAA下的刑事责任同样重要且复杂。三、落地的可行性评估从制度可行性来看论文框架的落地面临几个现实挑战第一各国法律传统的差异。美国、欧盟和中国在AI治理上的路径存在显着差异——美国倾向于通过现有法律框架的扩张适用如CFAA、产品责任法欧盟倾向于制定专门立法如AI法案中国则更倾向于通过平台治理和政策引导。论文提出的三方框架能否在不同法域获得认可取决于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接受程度。第二平台的“准立法权”问题。论文揭示了中国平台通过ToS和技术措施行使事实上的规则制定权。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更深层的治理问题——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平台实际上在“立法”。论文框架若要在实践中发挥作用需要首先解决平台的权力边界问题。第三技术可追溯性的限制。责任分配的前提是能够追溯AI代理的行为轨迹和决策逻辑。然而当前大语言模型和AI代理的“黑箱”特性使得完全追溯面临根本性困难。正如论文所引用的“有意义的人类控制”理念虽然美好但随着AI日益智能化“人类控制”在多大程度上仍可被视为“有意义”的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问题。从实践推动力来看论文框架落地的最大推动力来自现实压力。2025年全球AI相关诉讼47%的增长、Amazon v. Perplexity等标志性案件的推进、各国监管机构对AI代理治理的关注——这些都在倒逼法律体系做出回应。论文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市场主体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有一个可参考的分析思路。四、关于作者及其团队的背景分析根据论文信息两位作者Zhenyang Zhang和Jinghui He均隶属于韩国东国大学法学院Department of Law, Dongguk University, Seoul, Republic of Korea。论文发表于Cogent Social Sciences期刊该期刊为Taylor Francis旗下的开放获取期刊涵盖社会科学各领域。从作者所在机构来看东国大学是韩国知名的综合性大学其法学院在韩国法学教育中具有一定地位。两位作者选择以韩国高校为 affiliation 发表关于中美欧三法域比较法研究的论文这一跨法域的研究视角本身就体现了较高的学术素养。从论文本身的质量来看其理论框架的构建有扎实的学术基础——系统梳理了从Solum1992、Matthias2004、Calo2015到Ayres和Balkin2024、Kiener2025等学者的理论脉络案例分析的细节丰富且准确比较法分析复盖了美、欧、中三大法域。这些特征表明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严谨性。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论文目前仍属于理论性研究阶段。两位作者均为法学研究者而非技术专家论文对技术问题的分析主要基于公开报道和已有文献而非第一手的技术实验或工程实践。这意味着论文在技术细节的精确性上可能存在一定局限但作为法学论文其对技术事实的依赖程度在合理范围内。从“落地可能性”的角度来看论文的价值不在于提供“即插即用”的解决方案而在于为立法、司法和合同实践提供一个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在这个意义上论文已经具备了落地的基础——它不需要等待“技术成熟”或“立法完善”而是可以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为具体案件的裁量、合同条款的设计提供参考。论文的落地更多取决于法律共同体立法者、法官、律师、学者的接受和运用而非技术层面的突破。实践应用对立法者的建议分级立法思路可参考论文提出的“自主程度”维度对不同自主级别的AI代理设定差异化的责任分配规则。低自主程度的AI代理适用类似传统代理法的规则用户承担主要责任高自主程度的AI代理则更多适用产品责任或严格责任的逻辑。平台责任的明确化应明确平台在AI代理治理中的角色和边界避免平台通过ToS和技术措施事实上行使“准立法权”而缺乏相应的责任和制衡机制。跨法域协调鉴于AI代理的跨国界特性应考虑在双边或多边层面协调责任分配规则避免“监管套利”。对企业的建议合同条款的预先设计开发者、平台和用户应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AI代理行为引发责任时的分配方案。正如业界专家所指出的合同是价值链各主体之间预先分配风险的有效手段。对于企业部署AI代理的场景建议在采购合同中加入针对AI代理行为的赔偿条款。技术可追溯性建设应通过日志记录、行为审计等手段建立AI代理决策路径和行为轨迹的可追溯机制为事后责任认定提供证据基础。透明度提升AI代理在与平台交互时应主动表明其AI身份而非伪装为人类浏览器降低被认定为“未经授权访问”的法律风险。对司法者的建议在审理涉及AI代理责任的案件时可参考论文提出的三维度分析框架进行个案裁量自主程度AI代理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超出了用户的预设指令可预见性该行为结果在多大程度上是开发者、用户或平台可以合理预见的控制能力各方在事实上对AI代理的行为有多大的控制能力对技术开发者的建议设计阶段的责任考量在AI代理的系统设计阶段就应考虑责任分配问题——例如通过设计“人类确认节点”human-in-the-loop来保留人类对关键决策的控制。行为边界的技术约束通过技术手段明确限定AI代理的操作边界如禁止访问某些类型的网站、禁止执行某些类型的操作从源头降低越界行为的风险。透明的身份标识避免使用User-Agent String伪装等技术手段规避平台检测这不仅可能构成法律风险也不利于建立平台对AI代理的信任机制。参考资料来源原始论文: Zhang, Z. He, J. (2026). Who bears the responsibility? Legal liability allocation for AI agent conduct in platform ecosystem.Cogent Social Sciences, 12(1), 2691325. DOI: 10.1080/23311886.2026.2691325论文链接: 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pdf/10.1080/23311886.2026.269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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